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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很多人對於『婚前協議書』的印象,都會以為婚前協議書只能規範未來財產的分配、或是將來分開以後(離婚)的分配。然而,都還沒有進入到婚姻關係,就先牽扯到錢跟離婚,一般人的觀感可能也偏向不好的印象,久了,就好像以為「只有有錢人才需要簽婚前協議書」,但其實婚前協議不是只有錢,事前約定家務及經濟方面的分工,寫下婚前協議書,可以有效避免日後紛爭,保障雙方權益。
一、婚前協議有效嗎?需要公證嗎?
有,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婚前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契約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是其他法律,就可以自訂任何條款,用白紙黑字寫下都能接受的協議內容。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是利用欺騙、誘導等方式讓對方簽下,最後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無效喔!
二、不只有錢人要寫婚前協議 因為婚前協議不是只有錢
可以約定什麼?
除了最常見的財產分配議題以外,其實有很多項目都是可以寫進婚前協議書裡面的,包含:
1.結婚以後住的地方,可以由雙方共同協議。(請參民法第1002條)
2.婚後的生活費用,例如伙食費、孝親費、住所的水電費、瓦斯費、房租或房貸費用,以及未來小孩子的保母費、扶養教育費用,都可以婚前協議。(請參照民法第1003-1條)
3.子女的姓氏。小朋友出生前,夫妻雙方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請參民法第1059條)
4.自由處分金。有些夫妻可能有一方婚後專心於家務或孩子身上,這時候協議書就可以寫上這點,除了雙方家庭生活所需的費用外,可以協議由其中一方提供一定數額的費用,給另外一方自由使用。(請參民法第1018-1條)
5.結婚以後,書面約定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請參民法第1000條第1項)(現在較不常見)
6.約定夫妻財產制。(參照民法第1004條)
三、協議書寫什麼都可以嗎?出軌條款可以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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