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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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簿手緩刑成功案例】捲入詐欺洗錢多項重罪?謙聖律師團隊精準辯護,成功為當事人爭取緩刑!

在現今社會,詐騙集團的手法層出不窮,許多人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因為一時失慮或貪圖微小利益,而淪為詐騙集團的「收簿手」。本案當事人A便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協助詐騙集團收取他人的人頭帳戶。當檢警機關循線追查時,當事人不僅面臨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更同時涉犯了「洗錢防制法」等多項重罪。面對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的洗錢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A深知事態嚴重,一旦罪名成立,將面臨極為沉重的牢獄之災。在極度焦慮與無助之下,A決定向專精處理詐欺與洗錢案件的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求助,期望能爭取到最有利的結果。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接獲委託後,由廖育琦律師與王聖傑律師組成專業辯護團隊。律師團隊在詳細審閱卷證資料並與當事人深入懇談後,迅速擬定了精準的辯護策略:
律師團隊評估案件證據後,建議A在偵查及審理階段均坦承客觀事實,展現出良好的犯後態度。這不僅有助於法官建立對A的良好心證,更是爭取減刑與緩刑的重要基礎。
在律師團隊的積極協助與居中協調下,A成功與本案的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當庭給付了第一期損害賠償金。透過實際的賠償行動,向法院證明A確有彌補過錯的誠意與決心。
律師團隊指導A主動向法院繳回其因本案所獲取的微薄報酬(新臺幣1,500元),藉此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中關於減輕其刑的要件。
律師團隊向法官強力主張,A過去並無任何類似的前科紀錄,此次犯行純屬一時失慮。考量到A已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若處以徒刑入監,恐非刑罰預防再犯之本意。因此,懇請法官給予A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經過謙聖律師團隊的全力辯護與積極斡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最終採納了我們的辯護理由。法官在判決中明確指出,考量被告於本案前並無類似前科,係一時失慮偶發觸法,且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信無再犯之虞。
➙最終,法院裁定A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但依法予以減刑,並宣告「緩刑貳年」。這個判決結果不僅讓A免去了入監服刑的恐懼,更讓他得以在社會中繼續工作、生活,並按月履行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真正達到了法律期盼的修復與更生目的。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也因為一時不察,捲入了收簿手、車手或其他人頭帳戶案件,同時面臨多項重罪的指控,請務必保持冷靜。這類案件的處理時機與辯護策略往往是決定能否爭取到緩刑的關鍵。請盡速尋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協助,讓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為您構築最堅實的法律防線,爭取最有利的訴訟結果。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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