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文件經過公證人認證後都是要持往境外使用,但在真正拿到國外使用之前,是否還要經過其他程序,確保認證文件確實可以被國外機構或政府接受?基本上,除了持往中國使用的文件應經各省公證員協會驗證外,其他持往境外使用的文件在公證人認證後,可能有以下四種程序:
1. 可以直接用。
2. 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
3. 應先經欲前往之國家的駐台使領館或辦事處複驗。(因為有些外國駐台代表處可以直接複驗公證人簽名)
4. 先完成上述2.的複驗,再完成3.的複驗。(因為有些外國駐台代表處無法直接複驗公證人簽名)
5. 先完成上述2.的複驗,再到台灣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複驗。(例如在日本購屋所需的台灣戶籍謄本)
至於應該走上述何種程序,端視最後接受該文件之外國機關、機構的政策與規定,民眾應自行確認,以免浪費寶貴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