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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男、B女為熟識多年的好友,某年某月某日兩人相約到A的朋友C工廠飲酒,因B喝得爛醉如泥,A便開車載B回家,在回家過程中,A卻將車子停在路旁,趁B酒醉不省人事時,不但對其上下其手,更進一步對其進行性侵害,經本所律師為B向A提告相關之民事求償,法院判A應賠償108萬元給B。(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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