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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向政府承租甲地地進行耕作,在承租後發現B私自在此甲地上種植果樹、搭蓋鐵皮建物等,A委託本所律師向法院對B訴請返還土地,B辯稱A從未在此甲地耕作,不符耕地法律之規定,且他是向A的弟弟購買甲地並出具相關讓渡書為憑,證明他有使用甲地的權利,經法院認定此讓渡書之效力並無法拘束A,而判決B應將所種植的果樹、鐵皮建物予以拆除,把甲土地返還給A。(返還土地案,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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