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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騎乘機車未遵守交通規則,而行駛到對向車道,使在對向車道同樣也騎乘機車的B因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B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遲延性顱內出血及右側蜘蛛膜下腔出血、第一腰椎骨折、牙冠外傷破裂等傷勢,委託本所律師對A提告請求賠償,法院判決A應對B賠償 85萬4千274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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