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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開設一家甲公司,邀請其員工B投資此甲公司,B便出資20萬元給甲公司,A、B雙方並合意依照出資比例,並約定將來甲公司有所盈餘時,即依照出資比例分配盈餘,惟甲公司因經營不善,仍無盈餘可以分配給B,B竟對A提出詐欺取財之告訴,本所律師為A進行辯護,認為本案純屬投資無法獲利所生之債務糾紛,A並未向B施行任何詐術騙取B的20萬元投資款,最終地檢署對A為不起訴處分。(詐欺案,彰化地方檢察署,不起訴日期:10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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