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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B為姊弟,兩人的父親C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死亡,經加害人方願意支付賠償金額180萬元,B即代理A與其他兄弟姊妹到法院與加害人進行和解,惟事後卻遭到A對B提出刑事告訴指控B並沒有得到她的授權到法院調解,且B將所領取的180萬元賠償金全據為己有,而有偽造文書、侵占等罪嫌。本所律師為B進行辯護,向地檢署表示A的授權書是經過其他兄弟姊妹所輾轉取得,因此已有A的充分授權處理調解賠償金事宜,且將所獲取的180萬元賠償金均支出在祖厝修繕、父親C的喪葬費用及生前借貸債務,此部分債務屬於兄弟姐妹間的共同債務,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等語,經地檢署所加以採納,對B為不起訴之處分。(偽造文書及侵占案,彰化地方檢察署,不起訴日期:10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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