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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遭警方以自己名下所申請之手機號碼作為應召站媒介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的聯絡工具有幫助妨害風化罪嫌為由,函送地檢署進行偵查。在偵查中,本所律師為A調取該手機門號的客戶資料,發現A的名字遭人偽簽為由做為辯護重點,最後經地檢署以證據不足為由,對A為不起訴之處分。(妨害風化案,台中地方檢察署,不起訴日期:10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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