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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A、B為姊弟,兩人關係向來不睦,素有嫌隙。某日B在自家住處,質問A前些日子為什麼故意要用門夾自己的兒子,雙方因而發生口角,可是A卻事後突然向地檢署對B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在偵查中A向檢察官表示B在跟她發生口角時,有痛毆她。本所律師就此案件幫B的辯護重點為A雖有提出她受傷之診斷證明書,然該證明書卻是案發後2日才驗傷,因此A所受之傷勢並非是B所為,最後地檢署也採納之抗辯,而對B為不起訴之處分。(傷害案,彰化地方檢察署,不起訴日期:10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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