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近日中國爆出震驚全網的「偽娘紅姐事件」,38歲焦姓男子長期男扮女裝,透過濾鏡與變聲軟體偽裝成妙齡少女,不僅在線上勾搭男網友,還以「免費性行為」為餌,約出見面後偷拍性愛影片販售牟利,受害者多達1691人。 若這起事件發生在台灣,紅姐將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案件分析- (一)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即使受害人知道紅姐在拍攝,並不表示紅姐有權擅自「散布」或「販售」這些影像,性行為影像屬於法律上的「非公開活動」,若紅姐未經對方明確同意,便將影片流傳、販售,即構成妨害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235條)不論紅姐是否出現在影片中,只要將性行為影像散布、上傳、販售,都會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這是一條不限性別、身分的規範,凡是讓猥褻影像流傳至不特定多數人者,皆難逃刑責。
- (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若紅姐明知自己罹患法定傳染病(如HIV),卻未告知對方即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進而導致對方感染,依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不成立「詐術性交罪」根據《刑法》第229條「詐術性交罪」規定,僅限於行為人使對方誤以為彼此有配偶關係時才成立,依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5270號判例,該罪名的適用並不包括男女朋友、網戀對象、炮友等其他情形。因此,單純以「男扮女裝」方式,讓對方誤以為是女性而與其發生性行為,並不構成詐術性交罪。
- (二)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1. 依最高法院114年度第957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221條所規定的強制性交罪,不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為限,只要行為方式已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即可構成犯罪。法院並會依「法益關連性理論」,判斷詐術是否足以使被害人的同意失去效力:若被害人僅對金錢、禮物或目的(如性交易報酬、結婚承諾)有所誤信,但對性交行為本身並無錯誤認知,則同意仍屬有效;反之,若詐術涉及性交行為的性質、對象,使被害人對性行為發生重大誤認,則其同意即屬無效,為違反意願之性交行為。
- 2. 「刑法所保護性自主決定權,其內容包括有權決定性的對象、時間、地點與方式,尤其對象之生理性別,乃一般人對於同意性交與否進行自我決定時最關鍵因素,甲男及丙男僅同意與女性性交,上訴人以上開方式隱瞞其為男性之身分及性別,使甲男及丙男以生殖器插入男性肛門,卻仍誤認與女性性交,則上訴人詐騙之內容與法益侵害之手段方法有關,甲男及丙男所同意之內容並不包含以其等生殖器插入男性肛門,其等對與男性性交欠缺完整之認知,應認上訴人之詐術足以使甲男、丙男之同意具有重大瑕疵而無效,當屬違反其等意願。」
- 3. 因此,隱瞞自己生理性別的紅姐,使僅同意與女性性交的被害人誤認其為女性而同意性交,該同意因涉及性交對象的重大誤認而無效,構成違反意願的性交行為,依法應論以強制性交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