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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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許多人認為只要自己受到損失,就可以直接向對方請求「不當得利」返還。然而,法律並不是這樣運作的。要成立不當得利,除了被害人有損失之外,還必須證明「對方真的有得到並保有財產上的利益」。
不當得利,簡單來說,就是「拿到不該屬於你的好處」。法律將它分成兩種主要類型:
• 受損人是「有意識、有目的」地把錢或東西交給別人,事後才發現沒有法律依據。
• 例子:匯款時按錯帳號,錢匯到陌生人帳戶。
• 不是對方主動給你,而是透過其他情況獲得利益。
• 其中的「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指,你透過侵害別人權益而獲得好處,對方因此受損,而你沒有正當理由保有,就必須還回去。
最高法院的見解指出,無論是哪一種類型的不當得利,都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 另一方因此受損
如果被告根本沒有得到錢或東西,就算原告確實損失,也不能成立不當得利。
♦ 此外,舉證責任分配也很重要:
• 原告 必須先證明被告確實獲得利益。
• 被告 只有在被證明有利益後,才需要說明自己保有該利益的正當理由。
在我們處理的許多詐欺帳戶案件中,被告雖然名義上是帳戶持有人,但帳戶內的錢早已被第三人全數提領,自己一毛錢都沒拿到。
這時,如果原告無法舉證被告真的保有該金額,法院很可能會駁回不當得利請求,讓被告免於賠償。這也是我們在民事辯護中常用的重要策略。
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又於「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凡因侵害歸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即可認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致他人受損害,並欠缺正當性;亦即以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的利益,而不具保有該利益之正當性,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裁判意旨供參)。惟不論是何種類型之不當得利,均以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為其要件之一,是倘一方並未受有財產上之利益,自無從成立不當得利。準此,縱於「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主張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仍須先舉證受益人取得利益,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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