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店家商品
本案中,被告(以下稱「當事人」)於某日,受僱於一應召站擔任俗稱「馬伕」的司機工作,每日薪資3,000元。該應召站成員透過通訊軟體招攬男客,再由另一成員通知當事人駕車載送女子前往指定地點進行性交易。
依起訴書記載,該女子每次交易收取約1萬元至1萬2,000元,其中5,000元為女子所得,其餘歸應召站所有,而當事人則獲取固定薪資。
某日晚間,警方於網路巡邏時發現應召廣告,喬裝成客人聯繫並約定交易地點。當事人依指示將女子載至旅館,但警方隨即取消交易,女子改搭計程車前往另一地點,再返回當事人車上時遭警方攔查,並查扣保險套與潤滑液等物證。警方將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認定當事人與應召站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構成「圖利媒介性交罪」之共同正犯,罪名及刑責如下: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原審依刑法第231條,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同時宣告沒收涉案兩支手機及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000元(於不能沒收時追徵價額)。
在二審,我們為當事人爭取有利結果的主要辯護重點包括:
當事人於原審判決後主張,其中一支手機僅為日常生活所用,並非犯罪工具,僅因通訊軟體同步功能而留有部分相關對話紀錄。我們指出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該手機直接用於犯案,法院採納此說法,僅沒收另一支確實作為犯罪聯繫工具的手機。
當事人在原審後已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8,000元,並提出繳款收據作為證明,顯示悔意與積極補救態度。
當事人無任何有期徒刑以上之前科,屬一時失慮犯案,且全程坦承犯行。透過此點結合犯罪所得已繳回的事實,強化其再犯風險低的評估基礎。
臺北地方法院第二審合議庭綜合考量:
• 原審量刑基礎並無不當,但因當事人已全數繳回不法所得、無前科且態度良好,可認其已受偵審程序警惕,無再犯之虞。
• 僅有一支手機確為犯罪工具,另一支屬日常用品,不予沒收。
因此,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2年,並附加以下條件:
1.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2. 於指定機關或團體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
3. 接受2場次法治教育課程。
本案顯示,在刑事案件中,即使原審已判刑,只要能在二審提出具體且有說服力的補救行為與事實(如全數繳回不法所得、具體悔過表現、證明部分物品非犯罪工具),仍有機會爭取緩刑或減輕沒收範圍。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善於結合事實證據與法律規範,精準抓住上訴重點,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確保法律程序的公平性與人性化。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其它相關店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