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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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律師在偵訊現場的角色,遠不只是「陪伴」,而是透過專業法律判斷,為當事人提供即時防禦建議、釐清案情、確保程序合法,並有效避免因誤解、表述不當或情緒失控而造成的不利結果。充分理解律師陪偵的角色與重要性,能讓您在面對刑事程序時更有信心,也能更全面地維護自身權益。
收到警局或檢察署的偵訊通知,並不代表已被認定有罪。這只是表示您與某起刑事案件相關,可能身分是被告,也可能只是證人。在這個敏感時刻,尋求律師陪同偵訊,不是因為「心虛」,而是行使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確保自己免於程序風險。
• 第27條第1項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依據法律規定,律師陪偵是指在刑事偵查階段,律師陪同當事人接受警方或檢察官的訊問,提供即時法律協助與程序防禦意見。此舉能確保當事人正確理解每一個問題的意涵,避免遭受誘導性提問或作出矛盾陳述。
在實務中,我們經常聽到當事人描述,在警局被員警以各種話術勸阻找律師,例如:
• 「你這個小事情啦,不要找律師,我們簡單做一做就好,我幫你跟檢察官講一下。」
• 「找律師會讓事情變複雜,對你沒有好處。」
• 當家人已經請好律師時,員警甚至會對當事人說:「你家人找律師反而會讓你更麻煩。」
律師無法在場的情況下,員警往往會用閒聊、抽菸、喝茶等放鬆氛圍,讓當事人降低戒心,依照警方設定的「劇本」完成筆錄,並迅速移送檢方。
然而,一旦案件進入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階段,檢察官與法官最常引用的,就是這份初始筆錄。如果當時的筆錄內容對當事人不利,後續翻供往往會被認定為「供詞反覆」,嚴重影響案件的防禦空間。
在刑事程序中,第一份筆錄往往比您想像的更關鍵。不要因為警局的安撫話術或擔心「讓事情變複雜」而拒絕律師陪同,因為真正複雜、真正麻煩的,是在沒有律師協助下留下不利的筆錄內容。
部分人誤以為律師在偵訊中只能被動旁聽,無法介入。事實上,雖然律師不能代替當事人回答問題,但其存在價值在於全程監督、即時制止違法程序、並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權利。
在偵訊前,律師會先接見當事人,確認其瞭解自身權利與案件風險。在偵訊中,律師的職責包括:
• 觀察整體程序是否合法
• 在遇到誘導、誤導、重複或強迫性訊問時提出異議
• 要求筆錄修正或補錄
• 建議當事人行使沉默權,避免回答對自己不利的問題
★律師也會警覺偵訊中是否存在「疲勞訊問」或「不當逼供」的情形,並在必要時主張中止或更換訊問人員。這些程序上的防線,往往直接影響日後案件的判斷與裁量。
偵訊並非「只是初步了解案情」的例行程序,而是可能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階段。
在此階段的陳述,若因疏忽而承認不實事實,即使事後翻供,也可能被檢察官視為供詞反覆,損害可信度。
• 減少不當引導與錯誤陳述的風險
• 協助正確行使沉默權
• 根據案情與證據方向,提前與檢方溝通,爭取緩起訴、不起訴或輕判的可能
➟在部分案件中,律師的即時介入甚至能使案件在檢察階段獲得「無罪結束」,避免進入冗長的法院程序。
偵訊室內的每一句話,可能在日後審判中成為關鍵證據。員警的安撫與話術,不一定真的是在為您著想;有經驗的律師,才是站在您這一邊的專業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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