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店家商品
你以為自己只是談場戀愛,卻沒想到帳戶竟成了詐騙集團的犯罪工具?
這不是戲劇情節,而是真實上演的案件。幸好,當事人及早委任本所律師團協助,最終成功說明真相,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免於刑事追訴。
當事人是一名具有正當職業的醫療從業人員,經由 Instagram 認識一名暱稱為「Baldwin」的男子,雙方迅速陷入熱戀,平時以「老公」、「老婆」互稱,甚至對方主動教她操作某虛擬貨幣投資 APP。
不久後,該投資平台突然聲稱「爆倉」,需賠償巨額虧損。對方哭窮求助,聲稱自己在新加坡,無法接收台灣匯款,希望當事人借用帳戶「暫收資金」。當事人基於信任,便提供自己帳戶協助對方收款與轉帳購幣。
沒想到,這些匯入的款項竟是詐騙集團對其他被害人施詐後所得的金錢。當事人的帳戶成為犯罪金流轉匯工具,導致她被警方調查、遭檢察官以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偵辦。
在本案中,本所三位律師即刻介入調查,並採取以下辯護策略:
提交 LINE 對話紀錄,顯示雙方互稱情侶,對方持續噓寒問暖、博取信任,完整呈現典型「感情詐騙」模式。
說明她僅依對方指示操作帳戶,未曾聯繫其他被害人、亦未主動收取不法報酬。
她因誤信男方而貸款百萬資金,連續轉入虛擬貨幣平台,至對方封鎖帳號才驚覺遭騙,自行前往派出所報案。
我們援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之見解,向檢察官說明:「按交付金融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會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作為利用工具,向他人行詐,使他人匯入該金融帳戶,而騙取財物;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者,因交付金融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帳戶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則其單純受利用,尚難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責相繼。具體而言,倘若被告因一時疏於提防、受騙,輕忽答應,將其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不能遂行推論其有預見並容任詐欺取財犯罪遂行的主觀犯意。」
本所提供證據與法律說明後,檢察官於處分書中明確指出:「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詐欺集團有任何犯意聯絡,且被告自身亦為感情詐騙受害人之一,基於信任交付帳戶,尚難認其有詐欺與洗錢之主觀犯意,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處分不起訴。」
◆ 你以為在談戀愛,其實對方是詐騙集團成員
◆ 提供帳戶協助「代收資金」,可能成為幫助詐欺的共犯
◆ 即使沒拿到好處,也可能背上刑事責任
◆ 及早聘請專業律師,才能有效證明清白,避免誤判誤入罪
我們處理過無數涉及:
◆ 感情詐騙誤入詐欺案件
◆ 協助轉帳被控洗錢
◆ 人頭帳戶被警示甚至起訴
➙從不起訴處分到無罪判決,我們都有實績經驗。
◆ 分析案情與風險
◆ 與檢警有效溝通
◆ 爭取最有利處分(不起訴、緩起訴、無罪、緩刑或減刑)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其它相關店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