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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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一向被列為重大刑事案件,其中「販賣毒品」的行為不但刑責極重,更常常是法院從嚴量刑的重點。對於初犯者而言,最關心的莫過於:「我第一次被抓販毒,還有可能緩刑嗎?」
➙本文將以實務經驗與法條依據說明,在什麼情況下,即使觸犯販毒罪,也仍有機會成功爭取緩刑。
根據《刑法》第74條的規定,緩刑的前提之一是法院最終宣告刑期為兩年以下。然而,毒品販賣罪的法定刑非常高,往往遠超緩刑門檻:
• 販賣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搖頭丸):最輕本刑為10年有期徒刑
• 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最輕本刑為7年有期徒刑
• 販賣第四級毒品:最輕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若無特殊減刑事由,即使是初犯,也絕無可能直接獲得緩刑。
因此,要爭取緩刑,必須同時具備多項法定減刑因素,將原本重刑降到「宣告刑二年以下」,才有機會請求法院緩刑。
若在交易過程中尚未實際交付毒品,或毒品由臥底警員偽裝購買,可能被認定為「未遂犯」,依法可以減輕刑度。
犯後自首或於偵查階段全面自白,有助檢察官或法院認定悔悟態度明確,也可能作為量刑上的減輕理由。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若被告能協助警方「查獲」毒品來源或其他共犯,法院可以依法減輕其刑。
➙然而,僅供出線索並不足夠,必須成功查獲,否則將無法適用此條文。
如果被告所涉犯罪情節極為特殊,值得社會普遍同情,法院可以認定為「情堪憫恕」,從而減輕其刑。
➙但毒品販賣罪要適用此條極為困難,單純的初犯、經濟困難或懊悔態度,通常不足以成立。
• 長期遭脅迫販毒
• 為籌措子女重大手術費用一時誤入歧途
• 或其他極具可憐動機的事由,才有機會被法院採納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曾在同時涉及數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的案件中,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法院適用刑法第59條;也在數個案件中都成功爭取到刑法59條減刑。
很多人會問:「我有供出毒品來源,但警方沒抓到人,這樣還有幫助嗎?」
雖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強調必須「查獲」才可減刑,但仍可考慮改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
• 只要你的供述有助檢察官追訴犯罪
• 而且事前取得檢察官同意
• 即便最終未實際查獲,也有機會獲得減刑甚至免刑
★這是毒品案件中的另一個「減輕處罰」途徑,須由律師審慎判斷並擬定供述策略。
雖然販賣毒品的法定刑重得驚人,但在有經驗的律師協助下,透過以下策略組合使用,仍有可能爭取到緩刑或免刑的處遇:
• 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
• 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查獲共犯減刑)
• 適用證保法第14條(污點證人減刑/不起訴)
• 搭配未遂、自白、刑法第59條因素爭取減輕刑期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多位專精毒品案件的資深律師,擅長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結果。若您或家人面臨販賣毒品指控,請儘早諮詢我們,我們將為您提供最嚴謹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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