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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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權人花費大量時間與精神進行債務催討時,最令人憂心的情況,莫過於發現債務人早已將名下的財產轉移、贈與給親友,導致即使訴訟勝訴或取得確定判決,也面臨「無財產可執行」的困境。這類情形在法律上稱為詐害債權行為,民間俗稱為「脫產」。
不少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清償,會選擇將房屋登記過戶給配偶、將銀行存款提領轉給家人、以低價出售財產給友人等手法,意圖讓債權人無從主張。然而,我國《民法》第244條針對此類行為設有「撤銷權」制度,提供債權人一條法律途徑,透過法院請求撤銷有害債權的處分,讓財產重新成為可執行的標的。
因債務人的法律行為而對債權人權益有害者,債權人得以其權利範圍內,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並回復原狀。
前項規定,於債務人為單獨行為或對第三人之行為者,亦適用之。
➙本條規定的核心精神,在於維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債務人透過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損害債權清償的行為,破壞債權人可受償的期待。
在法院實務中,判斷某個行為是否構成詐害債權,主要考量是否會造成債務人資力減損、導致其清償能力降低。以下幾種常見情況,往往是債權人提起撤銷訴訟的重點:
1、債務人將名下房屋或土地贈與給配偶或子女;
2、債務人將高價財產(如車輛、不動產)以明顯低於市價轉賣給特定人士;
3、債務人無償將資金轉帳至第三人帳戶,或協助他人設立人頭帳戶;
4、債務人辦理拋棄繼承、財產信託,或不合理地減資。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並不要求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才算有害債權,只要該行為實質上降低或限制債權人可執行範圍,即具備撤銷的可能性。
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可能涉及第三人,視其為無償或有償,法院在判斷是否可撤銷時有不同的標準:
無償行為如贈與、拋棄債權、無條件免除債務等,只要該行為對債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就可能構成撤銷原因。這類情形中,債權人無需證明受贈人是否知情,法院較容易判准撤銷請求。
◆ 若是買賣、交換、租賃等有價行為,則要求債權人證明:
◆ 該行為本身有害債權;
◆ 債務人與交易對象均知悉該行為會損害債權人。
➙在此類案件中,債權人需自行舉證證明雙方主觀共謀或知情,實務難度相對較高。
根據《民法》第245條規定,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時效條件:
◆ 自債務人該脫產行為發生起算,不得超過 10年;
◆ 自債權人知道可以撤銷的原因起算,不得超過1年。
★這是一種除斥期間,一旦超過時限,即使債務人確實脫產、債權人極其受損,法院也無從受理撤銷請求。因此,一旦察覺異常處分,債權人應盡速諮詢法律專業,掌握時效,及早啟動訴訟。
在多數情況中,債權人需將債務人與接受財產的第三人一併列為被告,向法院主張該處分行為應予撤銷。舉例而言:
1、債務人將房屋過戶給配偶,債權人應告債務人及配偶;
2、債務人將大額資金轉給兄弟姊妹,債權人應一併對兄弟姊妹提告;
3、債務人低價出售車輛給友人,債權人應針對買受人提起撤銷訴訟。
➙法院一旦認定該行為屬詐害債權,即可宣告撤銷,使財產恢復至債務人名下,進而可被查封、拍賣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假設債務人B向債權人A借款新臺幣一百萬元後,將其名下唯一房產贈與妻子。A兩年後發現,遂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之訴。但由於A在知道贈與事實起超過一年始提告,法院依法認定撤銷權已經消滅,裁定駁回請求。
債務人脫產是一種典型的債權風險管理問題,若處理得當,可以透過法律手段維權成功。但若疏忽拖延,錯過法定時效,將導致債權難以落實。
如您發現債務人將房屋贈與配偶、資產過戶他人名下、以明顯異常價格處分財物,應立即著手蒐集相關證據(如謄本、轉帳紀錄、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並諮詢專業律師,研判是否可行使撤銷權,避免債權永久落空。
➙若您需要進一步了解撤銷訴訟的提起條件、舉證策略或法院程序安排,歡迎透過本所聯繫方式安排初步諮詢,我們將協助您釐清權利保障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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