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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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走到盡頭,冷靜、理性的處理才是保護自己與孩子最好的方式。無論是爭取監護權、處理財產分配,還是進行離婚訴訟,了解法律制度與最新實務見解,是每一位當事人應有的準備。
➙本篇文章將帶您一次了解離婚的程序與法律爭點,協助您在複雜的情感與法律中做出明智抉擇。
根據《民法》,我國的離婚方式分為三種:
雙方達成共識,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向戶政機關辦理,即完成離婚程序。
若雙方有爭議,可向法院聲請調解。經雙方達成調解筆錄,即具備判決效力。
無法協議或調解成功,則需提出訴訟,由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法院僅在特定情況下才會准許離婚,例如:
• 對方或其直系親屬施以虐待。
• 罹患重大不治精神疾病。
• 重婚。
• 生死不明逾三年。
• 故意犯罪判刑逾六個月。
• 有外遇行為(與第三人合意性交)。
• 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的虐待行為。
• 意圖殺害配偶。
• 罹患絕症。
• 或其他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十款的重大情形。
考量婚姻破裂的原因多樣化,法律設置了「兜底條款」,即第1052條第2項前段:「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 長期分居形同陌路
• 嚴重價值觀落差導致冷戰、爭吵
• 一方沉迷賭博、酗酒等惡習
• 婆媳或家族矛盾影響婚姻穩定
➙此類狀況,即便不在第1項列舉中,仍有可能被認定為「重大事由」。
第1052條第2項設有但書條款:「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若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在其中一方(如外遇、家暴者),則該方不得主張離婚。此設計體現傳統的「有責主義」原則,保障無過失配偶的決定權,避免有責方藉訴訟逃避婚姻責任。
長期以來,當雙方皆有責任時,法院多會比較雙方過失輕重,僅讓過失較輕者訴請離婚。
然而,最高法院於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做出突破性見解:當雙方對婚姻破裂皆須負責時,應回歸《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任一方皆可請求離婚,不需再比較誰的責任重或輕。
• 反映現實:承認婚姻已實質破裂的事實,不再拘泥於責任比例。
• 降低爭點:移除比較過失的障礙,讓當事人更容易脫離不健康的婚姻。
• 保留損害賠償機制:即便雙方皆有責,無過失或責任較輕者,仍可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損害賠償(如精神慰撫金)。
法院處理監護權時,核心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考量因素如下:
• 雙方照顧能力與親子互動狀況
• 經濟與生活穩定性
• 子女的意願(若具判斷能力)
• 健康狀況與家庭支持系統
★法院可能委請社工、心理師或相關專家評估,以確保監護安排對子女最有利。
當然可以。即使未取得監護權,非監護方仍享有探視權,法院會依個案情況裁定探視的頻率與方式。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孩子維繫親情的重要保障。
• 婚前財產不分。
• 婚後財產須扣除債務,雙方再行分配。
• 財產較少一方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差額的一半。
• 除特有財產(如個人物品、職業工具、明文指定贈與)外,婚後財產屬共同所有,離婚時平均分配。
• 各自保有婚前與婚後財產,離婚時不涉分配,最為單純。
不一定。根據《民法》,贍養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申請人無重大過失;
• 對方確有責任;
• 且申請人確有經濟需要。
★此外,無過失一方也可就精神損害部分另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離婚是一個法律與情感密切交織的過程,謹慎應對每一個程序,才能保護自己、守護孩子、爭取公平。無論是爭取監護權、主張財產權益,還是應對訴訟與探視問題,都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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