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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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在網路上張貼「高品質音樂裝備出清」等隱晦訊息,實際上是在暗示有販售毒品咖啡包。警方在網路巡邏時發現,便喬裝成買家與甲聯絡購買毒品。甲與警方討論交易細節後,警方依指示匯款新台幣6,000元至甲帳戶,雙方約定在超商面交。當甲交付咖啡包時,警方當場表明身分將其逮捕,並送驗該「咖啡包」,發現內容物根本不含任何毒品成分。
甲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佈詐欺取財罪」,而且是既遂或僅為未遂?
支持未遂說的理由是:警方是假裝買毒,並無「真正要買毒」的意思。
➙如果行為人原本並沒有犯罪意圖,而警方設計引誘(所謂「陷害教唆」),就不應成立犯罪。
★然而如果被告原本就有犯罪意圖,警方只是為蒐證佯裝買家(即「釣魚偵查」),即使交易未成功,也能構成未遂犯。
➙換句話說,只要警方沒有「真的要購買」的意思,雖然錢已交付,也可能還是未遂。
主張既遂的理由包括:判斷詐欺罪是否成立的關鍵,在於對方是否基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不必在意對方是否後悔或能否追回。
警方因誤信甲有毒品而匯款,6,000元匯入甲指定帳戶,且甲未交付對應物品,構成「財物交付」與「受損」兩要件。
即使警方是為釣魚查緝,但基於錯誤付款的事實成立,詐欺罪的構成也不受影響。
★判斷的重點在於:警方是否交付了財物,且行為人是否有詐欺犯意,而不是警方的真實目的。
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3號判決 中,法院清楚說明:雖然員警喬裝買家,主觀上是為查緝毒品,並非真的想長久持有毒品,因此販毒行為不成立既遂,僅為未遂;但就詐欺罪而言,警方在相信能順利購得毒品的情況下,仍照甲指示匯款;而甲其實從頭就無意出貨(沒有毒品),只是想騙錢;所以這部分構成了詐欺取財罪的既遂。
★重點在於:即使警方是假裝購毒者,只要他「真的付款」,而被告又沒有履行承諾,就會構成詐欺取財的既遂。
多數實務與學界支持甲構成詐欺取財罪既遂:
■ 初步票選:7票認為未遂,6票認為既遂
■ 正式審查意見:22人中,16人支持既遂、5人支持未遂
■ 最終研討結論:74人中,61人支持既遂、7人支持未遂
➙整體來說,壓倒性多數認為構成詐欺既遂。
這類案例提醒我們:只要對方基於錯誤認知付款,就可能成立詐欺既遂;
即使對方是員警、是為辦案而匯款,只要付款有交付效果(錢轉到你帳戶),就會成立犯罪;如果您或親人因類似案件被調查,千萬不可輕忽,應立即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
■《刑法》第25條:未遂犯之處罰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之4:以網路對公眾散佈詐欺之加重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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