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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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案件中,是否遭當場逮捕並非判定有罪與否的唯一關鍵。根據近期新聞報導,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一件販賣毒品未遂案件時,認定警方在辦案過程中採取「違法誘捕」手段,最終判決被告無罪,引起社會關注。
根據報導,陳姓男子因涉嫌販毒遭警方查獲,為協助警方破獲其他販毒來源,他在Instagram上主動聯繫一名綽號「小揚」的朋友,表示欲購買200公克愷他命。雙方敲定交易後,小揚找了朋友張男陪同前往交易地點取貨與面交。
➙在交易現場,毒品尚未完成交付,警方隨即現身表明身分,逮捕小揚與張男。檢察官以兩人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提起公訴。
新竹地方法院調查發現,陳男是在警方「監控」與「指導」下,主動使用社群軟體聯繫小揚購毒。小揚則供稱自己並未原本持有毒品,而是在陳男多次催促下,才聯絡上游取貨,並找張男同行。
➙法官指出,陳男從未與小揚有過毒品交易紀錄,雙方原本並無販賣愷他命的共犯意圖。是因陳男主動提出購毒要求,小揚才臨時起意聯絡來源供貨,整起交易過程完全是在警方掌控與指引之下展開。
法院認為,警方在獲得陳男檢舉後,應依法聲請通訊監察等方式蒐證,而非以「引誘犯罪」的方式操作誘捕。此種作法導致原本並無犯意的對象產生犯罪念頭,甚至促使其實行犯行,不僅違反比例原則,也無助於維護公共利益,形同「陷害教唆」。
★最終,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張男與小揚在誘捕行動發動前,就已具有販毒的共謀或預謀,裁定張男不成立犯罪,判決無罪。
這起判決提醒我們,在毒品案件中,若警方或檢方為求破案採取不正當偵查手段,例如主動設局、引誘犯罪、使用線人教唆無犯罪意圖之人實行犯行,可能構成違法誘捕,反而導致整個起訴基礎瓦解。
➙在實務上,「違法誘捕」與「合法蒐證」的界線常難以判斷,因此一旦面臨類似指控,及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與分析,是保障權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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