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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是刑事案件中極為常見且影響重大的罪名之一。在台灣刑法中,偽造文書依文書性質的不同,可分為三大類型,且每種類型對應的刑責輕重也不盡相同;若不慎觸法,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甚至必須入監服刑。
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辦偽造文書案件的律師團隊,帶您深入了解刑法中偽造文書罪的分類及刑責規定,協助您正確認識法律風險,及早因應可能的法律問題。
偽造私文書罪,是指偽造或變造屬於私人間使用的文書。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若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所謂私文書,指非公務員因職務製作的文書,例如契約書、借據、郵局存摺、提款憑條、支票背面之背書等。
若擅自偽造他人簽名、編造不實借貸文件,即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雖然偽造私文書罪刑期相較於其他類型較輕,但依然屬於公訴罪,檢察官發現犯罪事實後,無論被害人是否提告,皆會依法偵辦。
偽造公文書罪,是指偽造或變造公務員基於職務所製作的公文書。依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文書範圍廣泛,包括法院判決書、戶政事務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警察機關製作的違規裁罰書、檢驗合格證書等。
由於公文書關係公共信用,偽造公文書的法律後果極為嚴重,刑期也明顯高於偽造私文書,且最低刑期為一年以上,代表一旦成立,原則上難以適用易科罰金,輕判的機會較低。
偽造特種文書罪,是針對特定種類、證明身分或能力的文件所設立的特殊規範。依刑法第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品行、能力、服務等相關證書,若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常見的特種文書範例包括護照、畢業證書、學歷證明、專業考試合格證書、汽車車牌等。
偽造特種文書的動機多為求職、升學或方便通行,雖然法律刑度較輕,但仍屬刑事犯罪,一旦成立,將留下刑事紀錄,影響深遠。
雖然偽造文書罪在本質上都涉及不法製作或變更文件,但因文書性質不同,刑事責任也有明顯差異。
偽造公文書罪因涉及國家公權力文書,刑期最重;偽造私文書罪次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刑度則相對較輕,但仍不可輕忽。
特別提醒,無論是哪一種類型的偽造文書案件,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可主動偵辦,不會因雙方和解或撤告而停止偵查。
偽造文書罪看似細微,卻可能帶來重大的法律後果。
無論您是遭指控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或是特種文書,及早委任專辦偽造文書案件的律師,從案件初期即掌握證據,有效規劃辯護策略,才能爭取不起訴、緩起訴,甚至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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