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關於雇主能否以職災補償抵充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實務見解有不同看法。否定說認為,兩者性質不同,勞工得併行請求;肯定說則認為,基於避免重複受益及衡平原則,除性質、目的不同之給付外,得允許抵充。
甲公司僱用A、B擔任員工,某日因業務需求而由員工A擔任駕駛,載員工B一同至外縣市出差。行駛途中員工A一時晃神,導致車輛撞擊路邊護欄,同時造成副駕駛員工B身體受有嚴重傷害。對此,員工B依民法僱用人之責任,向甲公司、員工A主張連帶賠償其勞動力減損、不能工作等共100萬元之損害,此時甲公司可否以已給付員工B職災補償50萬元作為抵充?
案件分析- (一)雇主職災補償與勞工職災保險給付關聯性?當勞工不幸因職災發生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依法 須負擔補償勞工之責任,即所謂勞工職災補償。此制度性質上屬於無過失主義,亦即雇主對於職業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擔補償之責任。又同一職災事故發生時,勞工依法亦可獲得保險給付 ,由於該保險費用事由雇主負擔,此保險給付制度具有確實保障勞工之職業災害補償,亦有減輕雇主經濟負擔之性質,是雇主得依主張抵充職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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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雇主可否抵充?依前開案件為例,實務上通常B會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向甲公司主張損害賠償。此時,甲公司可否以B獲有職災保險給付而主張抵充。就此問題,實務上有不同看法:
(1) 否定說:
此說認為,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所得請求之職業災害工資補償,為雇主依法應負之補償責任,係屬法定補償責任,與雇主民法規定應負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性質不同,勞工應可同時行使,並無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90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雄簡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 -
(2) 肯定說:
晚近見解則認為,雇主依勞基法所負之補償責任,係法定補償責任,固與依民法規定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者不同。惟勞基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同法第59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旨在避免勞工或其他有請求權人就同一職業災害所生之損害,對於雇主為重複請求,有失損益相抵之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民事判決)。且除雇主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所應給付之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性質、目的不同之給付,不得抵充外,其餘雇主所為之給付,基於衡平原則及避免勞工重複受益,皆得抵充其損害賠償金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民事判決參照)。 - (三)若甲公司可抵充,員工A可否就甲公司抵充範圍免除責任?由於甲公司、員工A同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員工A可依民法第274條規定就甲公司已抵充範圍50萬元內,同免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