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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甲地為A所有,B卻未經A同意,即於甲地上私自搭蓋水泥牆等地上物使用,無權占用甲地面積5.11平方公尺土地,,經本所律師為A向法院對B提出拆除地上物之訴訟,法院判決B應將該水泥牆等地上物予以拆除,並返還甲土地予A。(拆屋還地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日期:1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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