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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江○○因銀行法案件被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一審遭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敗訴,須連帶給付原告約新台幣肆佰多萬本息。其二審改委任本所張進豐律師團擔任訴訟代理人,在本所積極主張調查有利證據之下,成功說服法官,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字第○○號判決,成功逆轉勝,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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