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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雇主要求罰站
因為前天被看到在打盹,今日雇主強迫我必須站立工作,在我坐下時走過來大聲斥責,並且在我向他表明有平底族,久站會痛時,將椅子強制抽離,使我差點摔倒,而後除中午休息共站了8小時,請問有什麼方法呢?
A: #依據勞基法規定
雇主對勞工的懲戒,可分為「一般懲戒權」與「特別懲戒權」,一般懲戒權指依據法律規定,在具備法定要件時,雇主得加以懲戒,例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時,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解僱;特別懲戒權則指法律規定以外雇主另外和員工約定的罰則事項,屬於較輕微的處分,例如警告、申誡、罰錢等,但相關處罰規定,必須事先明示且公告,程序尚須合理妥當。
#案例解析️
如您所述,雇主前天看到您在打盹,今日就強迫您必須站立工作,扣除中午休息共站了8小時,此種「罰站」之體罰方式係違反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依勞基法第71條之規定屬無效,非屬合法的懲戒權。就雇主上開不當懲戒,您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主張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並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外,雇主處罰您罰站之行為亦有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建議您可以提告刑事妨害自由告訴,亦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同時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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