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店家文章分享
【台北市文山區律師推薦!台北地檢署詐欺案件不起訴!】出租帳戶供博弈公司使用,提供六張提款卡,經律師協助後成功爭取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不起訴

當事人因患有罕見疾病,長期無法外出工作,但隨著生活陷入財務困難,便急於尋找可在家進行的兼職機會。某日,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則徵才訊息,標榜「簡單兼職、高薪出入金員」,對方自稱是博弈娛樂城或網路公司的「出入金專員」,聲稱只需配合帳戶收款與轉帳即可獲得報酬;由於對方態度專業、用語正式,整體流程又與一般網路求職相似,當事人誤以為這是一份合法的網路兼職工作。
對方進一步表示,公司為了方便處理金流,需要他提供多個帳戶以分流交易,並承諾每提供一個帳戶就能獲得固定薪資。當事人起初毫無懷疑,依照指示提供了六間銀行的提款卡與密碼,並依約將卡片放入指定的置物櫃中,通知對方前往取走。當事人深信這是正常的工作流程,甚至期待能盡快領到第一筆薪水。
然而,交付卡片後,對方卻遲遲未現身,也不再回覆訊息;當事人這才察覺異常,懷疑自己遭詐騙,隨即主動聯繫銀行辦理止付與掛失,並立即前往報案。事後警方通知,這些帳戶疑似被用於詐騙或洗錢用途,導致當事人被依涉嫌「刑法第30條第l項前段丶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為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而涉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罪嫌」等罪名偵辦。
面對突如其來的指控,當事人一再表示,自己並非蓄意犯罪,而是誤信詐騙集團以「合法兼職」為名的說詞,完全不知道帳戶會被利用於不法用途;擔心因此遭判刑的他倍感恐懼與無助,遂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謙聖尋求協助,希望能釐清事實、還原真相。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點擊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線上諮詢平台,並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鄭任晴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謙聖主張本案當事人實屬遭遇求職詐騙的被害者,當事人長年因健康因素無法穩定工作,與社會互動有限,缺乏金融與法律知識背景;基於經濟壓力及債務追討下,急於尋找工作時,於網路上見到標榜「高薪、簡易操作」的兼職徵才訊息,遂誤信對方所稱為合法博弈娛樂產業之金流職缺,由於現今網路充斥大量娛樂城廣告與求職平台資訊,當事人誤以為該職缺為正當工作,未能察覺背後實為詐騙集團所設陷阱。
當事人在對方指示下,交付數張銀行提款卡與密碼,認為這是工作的一部分,並非出於任何犯罪意圖,之後在察覺異常、懷疑遭詐騙後,立即主動辦理停卡、掛失並聯繫銀行,主動阻斷不法行為之發生;此等反應明顯顯示,當事人與詐欺集團間並無任何犯意聯繫,亦無意圖協助詐欺或洗錢行為。
依據「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金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意旨,若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事實欠缺認識,即屬主觀上無故意,依法不應依洗錢防制法論處,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87號判決」亦指出,若當事人於提供金融卡時,主觀上對於詐欺及洗錢之因果歷程全然不知,則其行為即不具備主觀歸責性。
綜上所述,當事人交付帳戶的行為,是基於誤信求職資訊、身心及經濟壓力所致,其行為缺乏不法之主觀意圖,當事人在發現異常後立即採取止損行動,更足證其未有犯罪故意;謙聖律師懇請鈞署依照無罪推定原則,審酌被告特殊處境與主觀心態,並依相關判決意旨,予以被告不起訴處分,以符合法律之公平與比例原則等。
最終在謙聖有效地答辯之下,成功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的好結果!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是業界知名的專打詐欺案件的律師事務所,同時王聖傑律師也是許多委託人指名的專打詐欺律師,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私訊進行線上諮詢![]()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其它相關店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