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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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成功爭取自白減刑:否認販賣意圖也能保住減刑資格!
在毒品案件中,當事人常遇到一個非常現實的困境:「我承認有交付毒品,也收了錢,但我沒有想賺錢,這樣到底算不算販賣?」如果否認營利意圖,會不會被認為沒有自白,導致無法爭取減刑?
這次,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處理了一件複雜的毒品案件,在當事人否認營利意圖的情況下,仍然順利爭取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的自白減刑,讓當事人避開了更重的刑責。
當事人因積欠債務,將摻有第三級毒品「彩虹煙」交付給對方抵債。雖然承認有交付毒品並且金錢往來,但強調並無營利之意,只是為了償還債務而交付。然而,檢察官仍指控其犯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實務上,很多毒品案件的被告,只要否認有「賺錢意圖」,法院就會認為沒有自白,不給減刑。這讓很多人進退兩難,要嘛認了、要嘛被重判。
但我們依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76號】與【111年度台上字第4815號】的見解,主張:
「自白只要是承認主要犯罪事實,即使爭執營利意圖,仍然符合自白要件,可以適用減輕刑責。」
本案當事人全程坦承有交付毒品、抵償債務的行為,只是主張沒有從中牟利。因此,法院最終也接受我們的主張,裁定適用自白減刑。
在這種毒品案件中,我們的辯護策略是:
• 對「交付毒品、抵債」的事實,坦率承認;
• 對「是否有營利意圖」的法律認定,積極爭執。
透過這樣的方式,既保障了被告的自白減刑權利,又在法律認定上為當事人留有抗辯空間,避免一味認罪導致不必要的重刑。
毒品案件的辯護,關鍵不只是「認不認罪」,而是要懂得:
• 什麼是必須誠實承認的事實?
• 什麼是可以依法辯護的法律評價?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擅長處理這類疑難毒品案件,特別是在「轉讓」與「販賣」、「有償」與「無償」、「承認事實」與「抗辯意圖」之間,為當事人爭取最佳減刑結果。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臨類似情況,請不要猶豫,讓專業團隊陪你一起奮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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